花蓮縣萬榮鄉紅葉國民小學行動載具管理規範要點
112.2.15 校務會議修訂
一、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 目的: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 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 特訂定本規範要點。
三、 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 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如 chromebook 、 surface go2)
四、 借用 (一) 借用學校教育載具及充電車應確實填寫借用(使用)申請書,借用時應當面清 點設備及相關配件內容,並現場點收完畢;借用人繳回載具前,應自行備份個 人資料及清除所有自行下載非屬原有載具之內容、檔案及應用軟體。 (二) 借用學校行動載具應以當日歸還為原則,倘因教學或學習用途須長期借用,應 提具理由向校方專案申請,期限應以學期末歸還為原則。 (三) 借用學校行動載具應確實於申請書填列用途、課程名稱、授課教師、借用(保 管)人及借用數量等相關資訊。 (四) 借用學校行動載具倘有遺失、遭竊或損毀,應立即通知學校相關單位共同處 理,並由學校召開相關會議釐清責任歸屬,必要時須負擔賠償責任。
五、 使用與保管 (一) 使用行動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 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 (二) 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網路及使用禮儀,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切勿 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三) 行動載具應置於學校充電車地點進行充電,非經學校及教師同意,不得使用教 室或校園內其他電源。 (四) 借用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 範。 (五) 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借用人不得自行拆解教育載具或刪除相關應用軟體。 (六) 倘行動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學校相關單位 協處,不得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 (七) 行動載具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借用人不得私自更換或破解該設備 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若於借用期間有違前述規定,按情節輕重依校規及相關 規定議處。 (八) 借用學校行動載具,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造成設備損壞, 經查證屬實,損壞者須賠償,必要時學校得取消學生長期借用行動載具資格。 (九) 學校行動載具應保管於校園內設有保全管理之場所及充電車內。
六、 行動載具使用距離不少於 45 公分,使用時間應妥適安排,並落實 3010 (用眼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 SH150 原則,同時參考視力保健、體育運用及資 訊素養與倫理相關學習資源。
七、 學校人員違反本管理規範,應按情節輕重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議處,倘致生財務損 失,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八、 學生未依學校規範或師長指導使用行動載具情節重大者,學校得通知家長並要求學生不得攜帶或於上課時使用行動載具。
九、 本規範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奉核定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其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