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3 月 24 日臺教學(一)字第 1122801416A 號函辦理。 |
二、 | 薦送學校應審慎查核受推薦人員不得曾有違反教師法,經議決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之情形。另「特色學校」部分,請確實撰寫 109 年至 112 年校園事件處理情形。 |
三、 | 函報本府資料應檢附:檢核表、薦送一覽表、遴選表及佐證資料紙本各 1 份,毋需裝訂,請依序排列後以長尾夾固定,於 112 年 5 月 31 日前逕寄本府教育處,並註明「112 年教育部生命教育特色學校及績優人員薦送資料」彙整辦理初選作業。 |
四、 | 隨文檢附「教育部生命教育特色學校及績優人員遴選表揚實施計畫」、「初選薦送名額一覽表及填寫說明」(含檢核表、薦送一覽表、遴選表及 109 年至 111 年表揚名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預定執行期程」各 1 份,相關表件格式電子檔案請逕至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重要業務專區/業務資料下載/素養教育專區/生命教育」下載使用(網址: https://reurl.cc/RvYj5e),標題「112 年教育部生命教育特色學校及績優人員評選薦送表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