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 條及公路法第 60 條暨花蓮縣 102 年 08 月及 10 月份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決議事項辦理。 |
二、 | 案內 15 噸以上(含)大貨車及聯結車臨時通行證申請書向路權機關本所提出,如涉及跨鄉鎮時請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合先敘明。 |
三、 | 上開申請表格,請於行駛前 10 日於本所官網下載表格辦理(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全球資訊服務網/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建設)下載資料影印,填具後檢附附件逕送或傳真( 03-8752049 )本所建設課核辦。 |
四、 | 未免申辦迭生困擾,請欲申辦單位依期限內辦理申請,倘有任何行駛交通違規案件或未依期限提出者,本所將依規定駁回,並不另受理申請補辦程序,即任何交通違規行使部分自負。 |
五、 | 全案惠請花蓮警察局鳳林分局、花蓮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協助加強稽查取締,以杜亂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