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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宗聖 - 學校活動 | 2022-07-31 | 點閱數: 305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7 月 2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93646 號函辦理。
二、 經查「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為保障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學校得為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本項次立法意旨為明訂學校接獲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後,應視情況之需要,立即採取行政處置或協助,以保障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適用於案件調查程序期間。
三、 有關疑似霸凌案件倘業已完成調查程序,尚無「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適用。倘仍涉及轉班訴求,請回歸各校編班(科、組)及轉班(科、組)作業規定辦理。
四、 檢附國教署函文影本 1 份;請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前開函釋辦理相關類案,以維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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