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3 月 10 日臺教學(二)字第 1112801578A 號函 辦理。 |
二、 | 有意參加旨揭獎項評選之學校及學輔工作人員(含國立小學),請於 111 年 4 月 30 日前,以校為單位提報,並檢附薦送一覽表紙本 1 式 1 份、遴選表及佐證資料紙本 1 式 3 份,無須裝訂,依序排列後以長尾夾固定,寄(送)本府教育處;前開資料(含相片檔)電子檔併寄承辦人信箱(trshiang@hlc.edu.tw)彙辦。 |
三、 | 上(110)年度積極推動學輔工作、表現卓越之學校及傑出人員,提報項目如下: |
(一) | 卓越學校獎:積極推動學輔工作成效卓著、具推動特色且足為楷模者。 |
(二) | 特殊貢獻人員獎:長期致力於學輔工作之推展,對學輔工作政策規劃、執行及推廣具重大貢獻且足為楷模者。 |
(三) | 傑出人員獎: |
1、 | 傑出學輔主管獎:從事學輔工作表現優異之學校行政單位各級主管且足為楷模者。 |
2、 | 傑出學務人員獎:從事學生事務工作表現優異且足為楷模者。 |
3、 | 傑出輔導人員獎:從事輔導工作表現優異且足為楷模者。 |
4、 | 傑出導師獎:從事發展性輔導工作,表現優異且足為楷模者。 |
5、 | 傑出行政人員獎:對學輔政策方案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各級政府行政人員(包括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人員、主任及督導)。 |
四、 | 薦送學校應審慎查核受推薦人員不得曾有違反教師法,經議決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之情形。 |
五、 | 「卓越學校」部分,請確實填列學校 108 年至 111 年「校園事件處理情形」欄,及檢附佐證資料。 |
六、 | 檢附友善校園獎評選要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預定執行期程、初選薦送遴選名額一覽表及填寫說明( 含薦送一覽表、遴選表及 108 年至 110 年表揚名單)各 1 份,或逕至「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網站「學務工作專區」下載使用(網址: https://reurl.cc/qO6y1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