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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5 日臺教授體字第 1100036333 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 年 10 月 4 日指示,考量國內疫情已趨緩並且穩定控制,「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游泳池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調整放寬如下: |
| (一) | 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
| 1、 | 放寬室內外運動場館容留人數,以場館面積扣除不開放區域、固定設施設備後,室內每人至少 2.25 平方公尺以上、室外每人至少 1 平方公尺以上計算。 |
| 2、 | 取消每堂團體課程間隔 1 小時規定,規範運動場館業者於每堂團體課程結束後,充分清消全部空間、設施、器材後,始得進行下一堂課程。 |
| 3、 | 調整室內外運動場館清潔消毒規定。 |
| (二) | 游泳池:取消人員應分時段入場規定。 |
| 三、 | 考量旨揭防疫管理指引規定放寬後,預期各室內外運動場館使用人數將增加,為避免疫情傳播之風險,請貴府嚴格督導業者落實防疫措施,包含人流管制、動線規劃、實聯制、佩戴口罩、環境清消及人員健康管理等措施,本部體育署亦將不定期派員查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