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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蘇宗聖 - 學校公告 | 2021-06-24 | 點閱數: 407
一、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6 月 7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00055289 號函辦理。
二、 按性平法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已明定行為人之配合義務,並於性平法第 36 條第 4 項訂有罰則。
三、 次按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爰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行為人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仍得予處罰。
四、 另未成年之行為人未配合調查者,得依教育部 109 年 12 月 25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90164156 號函(諒達)意旨,由調查小組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職權調查所得之資料進行事實認定,載明行為人未配合調查,提出調查報告並通知當事人處理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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