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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宗聖 - 學校活動 | 2022-07-12 | 點閱數: 271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7 月 8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81141 號函辦理。
二、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21 條第 1 項第 5 款,學校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先予敘明。
三、 前揭規定係為維護保密原則,爰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或被調查人不得自行錄音,以避免資訊外洩而干擾調查程序及影響調查結果,或衍生雙方當事人間不必要之傷害。
四、 檢附教育部函釋影本 1 份;請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前開函釋辦理相關類案,以維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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