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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3 月 24 日臺教學(一)字第 1122801416A 號函辦理。
二、
薦送學校應審慎查核受推薦人員不得曾有違反教師法,經議決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之情形。另「特色學校」部分,請確實撰寫 109 年至 112 年校園事件處理情形。
三、
函報本府資料應檢附:檢核表、薦送一覽表、遴選表及佐證資料紙本各 1 份,毋需裝訂,請依序排列後以長尾夾固定,於 112 年 5 月 31 日前逕寄本府教育處,並註明「112 年教育部生命教育特色學校及績優人員薦送資料」彙整辦理初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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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3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38984 號函辦理。
二、
依本法第 47 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為配合本法之施行,請加強宣導,於施行日起,落實全面禁菸,並依本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避免受罰。
三、
禁菸場所標示請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下載使用(網址: https://health99.hpa.gov.tw/ ;路徑:首頁>找教材專區>輸入關鍵字:禁止吸菸)或請洽...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