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文章列表
一、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6 月 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052270 號函辦理。
二、 依「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同條第 2 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目前尚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 5 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 5 萬元至 500 萬元罰鍰。
三、 衛生福利部為強化非本國籍入境旅客之宣導,已製作完成「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之英日韓... 觀看完整文章
一、 依據行政院 114 年 3 月 31 日院授數資安字第 1141000253 號及本府 114 年 4 月 2 日府行資字第 1140064059 號函辦理。
二、 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行政院前已發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明確要求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行政法人以及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並以行政院秘書長 109 年 12 月 18 日院臺護長字第 1090201804A 號函,重申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