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文章列表
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8 條、 33 條、 34 條及 46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第 4 條暨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第 7 條辦理。
二、本活動辦理之目的係為培養特殊需求學生休閒技能與藝術創作能力,透過才藝表演,呈現本縣特殊教育學生於多元才藝之優異表現,使其從中看見自身優勢,建立特殊需求學生之自信與勇氣,並提供特殊教育學生與普通班學生合作與學習之機會,以實現本縣融合教育之願景。
三、活動詳情請參閱實施計畫,如有疑義,請逕洽吉安國小教務主任李主任(聯絡電話: 03-8523984 轉 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