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文章列表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12 月 2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74961 號函辦理。
二、
依教育部 110 年 1 月 28 日臺教學(五)字第 1100012382 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2 月 5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00012679 號函略以,有關「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下簡稱因應小組)」及「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相關規範目的、調查小組成員組成、調查程序皆不相同,學校依各別法規所為調查報告僅為各該法規認定事實依據。如校事會議審認屬霸凌案件,應移由因應小組辦理,因應小組並得請求校事會議提供調查報告供審議參...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