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2 月 2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151577 號函辦理。 二、 請學校加強本案相關安全宣導事宜,共同防範,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應儘速通報,並立即通知轄區警察局少年隊處理,以確保校園安全;請貴校確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 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文及附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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