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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教育部 113 年 9 月 19 日臺教社(二)字第 1132403085 號函暨花蓮縣政府 113 年 9 月 20 日府教終字第 1130188372 號函辦理。 |
| 二、 |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
| 三、 | 請各校於校務會議或學校重大集會重點宣達,並請踴躍參與學校家庭教育種子教師培訓課程,融入家庭教育知能。 |










